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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捡起烟花残骸被炸成6级伤残,烟花公司判赔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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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6 19:1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燃放烟花的时候,烟花在空中却没有爆炸,残骸掉落到地上后,看烟花的儿童强强(化名)捡起来却发生爆炸,结果炸伤了强强的手,经鉴定构成 6 级伤残。强强于是把放烟花的人、销售烟花的超市、烟花的制造者等起诉到法院。2 月 15 日,记者获悉,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日前经过审理,判决烟花的制造公司赔偿强强 45 万余元。法院认为,涉案烟花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强制性规定标准,应当认定缺陷产品。强强受伤是烟花生产公司生产的产品缺陷所致。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强制性规定标准,应当认定缺陷产品。
烟花未在空中爆炸 儿童捡起残骸被炸成 6 级伤残
强强一方诉称,强强跟着父母到亲戚家拜年,傍晚时分,邻居唐某在家门口燃放一种烟花,燃放的烟花有炮筒没有在空中爆炸后掉落地上,强强捡起地上的烟花残骸后,不久便在他的手中爆炸。
强强受伤后到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左手小指离断伤等。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强强构成六级伤残,伤后需一个护理 90 日,营养期 60 日。
强强一方称,他们跟烟花的制造商进行调解,但双方未成达成一致协议,他们因此将放烟花的人、销售烟花的超市、烟花的生产者起诉到法院,索赔 46 万余元。
被告:公司的烟花是合格产品 孩子的父母有过错
对于强强一方的起诉,放烟花的唐某表示,他在燃放烟花过程中,因产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他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应该由烟花生产者承担全部责任。
卖烟花的超市称,对强强的损害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
烟花的生产者、某烟花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烟花是合格产品,没有任何的缺陷;强强及他的父母法定代理人及放烟花的人均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燃放烟花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近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具有监护的责任和义务,强强及他的父母具有重大过失,烟花公司没有责任。
烟花不符合标准为缺陷产品 生产者赔 45 万
法院认为,本案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焦点是涉案烟花是 C 级升空类产品,燃放后发射后,未在空中爆炸,烟花残骸跌落地上延迟爆炸,该产品是否属于缺陷产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原告尽到看管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等。
法院认为,烟花生产公司生产的烟花没有在空中爆炸,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强制性规定标准,应当认定缺陷产品。根据规定,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产品,双响,圆柱型筒体分别装填发射药和爆炸响药,点燃发射竖直升空(产生第一声爆响),在空中产生第二声爆响(可伴有其他效果)。产品的跌落试验不应出现燃烧、爆炸或漏药的现象。本案中,被告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在升空中未爆响,烟花残骸跌落到地上后延迟爆炸,不符合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缺陷产品。
此外,产品包装上《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非对烟花升空后跌落到地上的残骸应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事发在烟花燃放后,而不是烟花燃放过程中,因而,放烟花的唐某的燃放行为未违反产品包装上《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的规定,对原告损害发生不具有过失,不承担责任。因原告受伤被燃放后跌落在地上的烟花残骸延迟爆炸致伤,系产品缺陷原因所致,是被告生产的产品缺陷所致,并非其法定代理人及唐某可以预见的危险。
同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产品的跌落试验不应出现燃烧、爆炸或漏药的现象。据此规定,涉案烟花残骸在正常情况下跌落到地上,是不会爆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使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一般过失,原告受伤系烟花公司生产缺陷产品所致,可以不减轻烟花公司的赔偿责任。
强强左手只剩下小指,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构成一定妨碍,他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25000 元,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烟花生产公司赔偿强强各项经济损失 45 万余元。
栏目主编:赵翰露 本文作者:北京头条客户端 文字编辑:宋慧 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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