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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 12 月 22 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锦清)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昨日公布,发放标准适用期限为未来 3 年,即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据了解,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768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住房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193 号)规定,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城区 39 个公租房小区周边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进行评估,并确定适用未来 3 年的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经评估计算,公租房小区周边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为 24.8 元 / 平方米 / 月,我市四城区 A 型公租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 70% 发放租赁补贴,向上取整确定补贴发放标准为 18 元 / 平方米 / 月;B 型社会租赁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 40% 发放租赁补贴,向上取整确定补贴发放标准为 10 元 / 平方米 / 月;C 型社会租赁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 30% 发放租赁补贴,向上取整确定补贴发放标准为 8 元 / 平方米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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