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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条例旅行社不得欺诈强迫旅游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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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1 14:4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安新闻网讯(记者 拓玲)20 日,《西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在旅游经营与服务、法律责任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培训中介未经许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旅行社业务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还应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俱乐部、车友会、教育机构、培训中介机构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门票不得与索道观光车捆绑销售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本市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诈和强迫旅游者消费。鼓励旅游者对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欺诈和强迫消费者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景区不得将门票与索道、观光车、游船、保险等捆绑销售。景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免费或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逐步免费开放。
经营者未明码标价 最高罚 5000 元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景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纠缠、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付费服务。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明码标价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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