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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每年可请10天照护假,工资福利照发!厦门为何拟出台这部护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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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04: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厦门是一座爱老、敬老的城市。日前,一部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规正在审议。
10 月 28 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38 次会议听取了《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报告。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规?
到去年底,厦门 60 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达 36.84 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 14.04%。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与家庭小型化、流动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系统、能够积极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规,十分必要且迫切。
多年来,厦门市老龄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很多成熟管用的经验成果。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通过法规把既有工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固化下来,有利于更好促进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和 " 爱心厦门 " 建设。


1 独生子女享每年 10 天照护假
《草案》提出,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照护假,照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 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 要求公布遗嘱
相关部门反映,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在涉老纠纷中的比例较高,有必要对老年人财产保障进一步强化。
3 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厦门市人大社会委在调研中发现,需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重、工作与照护矛盾突出,社会上对出台长期护理险呼声渐高。国务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又拓展到 49 个城市进行第二轮试点,必要性和可行性都比较明朗,厦门作为经济特区理应跟进。


《草案》增加了相应条款,鼓励老年人通过公证等法律服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持法院开辟老年人维权 " 绿色通道 "。
村(居)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医生、护士等发现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要对以老年人为对象的非法营销、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在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应提示相应风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公厕应安装适老辅助设施
现实中约 97% 的老年人或将选择在社区居家养老。
《草案》修改建议稿提出,逐步建立嵌入社区、辐射家庭的新模式,探索社区循环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按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政府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
鼓励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适老化改造,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公共厕所应安装适老辅助设施,方便老年人使用。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对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解决老年人 " 信息化困扰 "
厦门市人大社会委调研发现,社会信息化高速发展,但部分老年人不会操作 App、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因某些原因不使用手机,遇到以信息化手段提供的服务,就 " 进不了门 "" 办不了事 "。


一名老人因手机无法出示 " 健康码 ",差点无法通过安检。
为减少老年人遭遇 " 信息化困扰 ",《草案》修改建议稿补充规定,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公共服务的,应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同时提供相应的人工服务。
《草案》还提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采集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等便利服务。(来源:厦门日报)
栏目主编:秦红 本文作者:人民日报客户端福建频道 文字编辑:宋慧 题图来源:厦门日报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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