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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旅游大巴受伤骨折,谁赔付?三水市民获旅行社赔偿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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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10:40: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季小姐跟团去成都、九寨沟旅游,没想到途中因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骨折,季小姐将三水某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三水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处该旅行社赔偿季小姐 12 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6 年 9 月 18 日,季小姐与三水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在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期间为其提供成都、九寨沟双飞五天游服务。2016 年 9 月 23 日,季小姐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型普通客车前往都江堰时,因客车司机李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客车与其他客车发生激烈碰撞,造成季小姐等乘车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季小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季小姐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左侧头皮血肿等。另外,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季小姐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 25% 以上,伤残程度为十级。事后,季小姐多次与旅行社及李某等方协商赔偿未果,于是向三水法院起诉。
某旅行社辩称,季小姐因司机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受伤,应由侵权人机动车车主四川某运业集团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属于意外的交通事故,旅行社没有任何过错。同时,旅行社也履行了合同义务,尽了充分提示、告知义务,且积极救助,不存在违约情况。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季小姐在地接社安排旅游期间,因履行辅助交通运输的第三方而人身受损,可以向旅行社索赔。原告诉请被告某旅行社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三水法院判决,被告某旅行社应赔偿原告季小姐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 125893.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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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卢泽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卢泽辉提醒广大市民,选择跟团出行时,应选择有资质、声誉较好、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注意查看合同签章处的署名是否为其所选择的旅行社,还应当保留与旅游合同相关的收据、协议等书面材料。如不幸在旅行中发生事故导致人身或者财产受损,应注意保留所有能够证明损失数额的单据,如病历、医疗费发票、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作为日后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
【记者】张秀蓝
【通讯员】李志健
【作者】 张秀蓝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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