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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定:校园欺凌,学校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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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06:2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校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6 月 3 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 8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从学校安全保障、校园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突出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研判、信息互通互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合作,在治安情况复杂的校园及周边建设警务室;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还应当在校园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将校园及周边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系统监控和报警平台。
《条例》规定,学校应在校园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式报警装置,并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
针对预防和有效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体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相关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对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长江日报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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