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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你需要知道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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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9 19:0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5 年 3 月 1 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2016 年 1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新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将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在此要强调的是:
根据《实施细则》第 105 条的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这就意味着:房产证作废将以新证逐渐替代旧证的形式完成,法律没有规定所谓的 " 换证期限 ",权利人无需在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在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换证之前,原来的房产证继续有效,因而网上流传的 " 房产证即将下岗 " 之说并不完全准确。
知识拓展: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 30 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登记申请书;
( 二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三 )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四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 五 )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 六 ) 房屋测绘报告;
( 七 ) 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 83 条:
( 二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三 )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四 )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 五 ) 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 六 )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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