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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妻工龄购“房改房”再婚后房产分配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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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4 20:3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购买 " 房改房 " 使用了前妻的工龄和当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到底归谁?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案件。
合肥市民陶某与魏某于 1986 年登记结婚。1995 年 12 月,丈夫魏某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的交易合同,购买位于合肥市长江路某小区面积 49.47 平米的房屋,分别使用自己 16 年与妻子魏某 14 年的工龄的优惠政策,并缴纳了 80% 产权的购房款。


双方于 1997 年 3 月协议离婚,当时购买上述房屋的后续手续尚未办理完成,离婚协议也未涉及上述房屋及已付购房款的分割方式。
1998 年 2 月,魏某与曹某再婚,当年 10 月,魏某再次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合肥市长江路某小区面积 66.47 平米的房屋,在原先支付的 80% 购房款及工龄优惠政策基础上,追加了剩余购房款,魏某成为这套房屋的产权人。
2017 年 8 月魏某去世,该套房产继承引发了争议。现任妻子曹某认为此套房产签订合同和房产证登记时间均发生在丈夫与自己结婚后,所以该套房产应该为自己和丈夫的共同财产。然而,前妻陶某认为该套房屋购买时使用了自己与魏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还有双方的工龄,因此她对该房屋享有 50% 的产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的产权虽在魏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房屋性质为房改房,对于房屋的权属应当综合考虑取得时所使用的购房款来源、双方工龄、产权比例、购买时间等各种情况予以认定。最后,庐阳区法院综合考量房屋的计价面积、产权比例、已付购房款等多种因素后,判决陶某对案涉房屋产权享有 30% 的份额。(徐宁 汪超 合肥晚报 ZAKER 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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