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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见义勇为才不被认为防卫过当?追问福州“见义勇为被刑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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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20:2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 月 21 日,福州见义勇为案当事人赵某来到晋安区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经过舆论发酵,昨日,福州 " 见义勇为被刑拘案 " 法槌落定,鉴于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检方对见义勇为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舆论之所以对此案强烈关注,是因为唤起人们对其中正当防卫限度和罪名判定的新认知。谁也不否认赵某见义勇为的目的,而关键是,怎样见义勇为才不被认为防卫过当。


近日,备受关注的福州赵某 " 见义勇为 " 反被刑拘案在短时间内历经数次反转,21 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就 " 见义勇为被刑拘 " 一案发布了案情通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认定赵某行为属正当防卫,虽超过必要限度,为鼓励见义勇为,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 年 12 月 27 日零时 8 分,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岳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晋安区岳峰村某酒店式公寓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即出警处置。
福州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说,李某(男,50 岁,四川人,包工头)与邹某滤(女,27 岁,湖南人,娱乐场所服务员),于 2018 年 10 月相识,并有多次往来。2018 年 12 月 26 日晚,两人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滤暂住处并发生争吵,李某被邹某滤关在门外,李某踹门而入并和邹某滤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楼上邻居赵某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滤,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后赵某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邹某滤拦下,随后赵某被自己的女友劝离现场。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于 12 月 27 日住院手术,2019 年 1 月 12 日出院,据医嘱李某于 2 月 11 日到医院拔出造瘘管。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
经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赵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经进一步侦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晋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检方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 2 月 19 日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视其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 月 21 日下午 4 点多,赵某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领取不予起诉决定书。4 点 38 分,领取到不起诉决定书的赵某对记者说:" 拿到不予起诉决定书,我心里松了一口气。但对里面的内容还是不太理解,不知道后期还需不需要承担民事或其他责任。我非常感谢检察院,也希望司法部门能帮我解答我的疑惑,真正地还我清白。"
释疑

此前为何先对赵某刑事拘留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丹向潇湘晨报记者介绍,按照案件通报情况,当时是有人报警称晋安区岳峰村某酒店式公寓有人打架,因此在以故意伤害罪立案的情况中,李某属于受害人,赵某属于加害人,因此此前先对赵某采取刑事拘留。
正当防卫超过限度吗
案件通报称,赵某在制止李某不法侵害时,将李某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导致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对此,湖南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张平(化名)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部分认可。
张平认为,赵某制止李某正在的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不存在疑问,但从情况通报来看,没有充分阐明为什么赵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并且并未写明案情细节。赵某曾向媒体表示,当时李某打他右颈一拳,右胸一拳。然后抓住他的三个手指,掰成 90 度直角还要多。因为女孩拽着,自己没办法,他就踩了李某肚子一脚,把手抽出来。如果按这一供述来看,赵某制止李某后,两人出现持续的肢体冲突,并未出现一方被另外一方完全制服的情况,且两人均未使用凶器参与,而拳打脚踢行为均属于正常范围之内,因此认定任何一方的某一拳击打行为或者某一脚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不妥当的。同时,案情通报中,回避了很多重要细节,比如邹某滤是否遭到李某性侵、赵某踢李某时,两人究竟处于何种状态下等等。因此,张平表示,他倾向于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罗丹表示,根据案情通报,赵某在将李某推倒在地之前,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将李某推倒在地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同时,他认为赵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罗丹解释,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腹部属于人体防护措施弱的部位,且腹部内有多个脏器,这是生物常识,赵某在踢李某腹部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某受到伤害,但其没有预见会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因此赵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见义勇为行为可不起诉?
晋安区检察院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这在法律上行得通吗?
张平介绍,检察院的不起诉行为包括,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本案属于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刑法中没有见义勇为的概念,但在本案中,赵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范畴,如果这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赵某是否面临民事赔偿
受到网友热议的是,赵某之前因见义勇为被刑拘,那么,在检方不予起诉后,赵某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又是否会面临民事赔偿?
对于这一疑问,罗丹介绍,《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罗丹表示,赵某犯罪的原因属于见义勇为,而对其不起诉,公安机关、检方不存在程序错误,赵某的情形不属于上述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张平也表示,从案情通报来看,晋安区检察院对赵某做相对不起诉,而非绝对不起诉,即认为赵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可不予处罚。因此,赵某仍然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不予处罚。对赵某做不起诉决定只是刑事案件的终结,并不必然免除赵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李某提出民事索赔,那赵某将面临民事责任官司。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否适当
警方通报称,李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个指控是否适当?他应承担何种责任及处罚?
张平表示,根据邹某滤以及室友的陈述证实,李某在房间内有强行对邹某脱衣服的行为,并且邻居均听到被害人邹某滤呼喊强奸,因此,李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强奸罪(未遂),应进一步侦查。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涉嫌强奸罪,那么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罗丹认为,对李某指控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适当。《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住宅属于私人空间,受法律保护,未经他人许可,没有司法权力,不得侵入他人住宅,而李某破门而入,因此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记者周凌如
提醒
八种情况可能不属正当防卫
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正当防卫呢?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告诉潇湘晨报记者,遇到以下十种情况时,需要当心不构成正当防卫。
1.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不过,如果先动手一方的暴力侵害突然升级并且十分严重,或者后动手一方明确停止殴斗,而先动手一方继续暴力加害,那么后动手一方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2.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 " 正当防卫 " 行为。但是,不法侵害客观上虽然不存在,行为人认为存在而实施防卫,如果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尽管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也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3.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自动停止、实施终了、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 " 正当防卫 " 行为。
4.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 " 正当防卫 " 行为。
5. 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6. 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 " 正当防卫 " 行为。但不排除特殊情形下的反击行为,可成立正当防卫。
7.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 " 正当防卫 " 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 " 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特殊情况是,若公安人员在拘留、逮捕过程中未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使得嫌疑人有合理的根据认为其属于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也不能认定嫌疑人要负刑事责任。
8.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记者向玲
声音
正义只是迟到沉默令人心寒
@醉生杯:救人都有罪的话,谁还愿意继续做好人。
@朱朱朱:看到这种情况,我可能以后不会见义勇为了。代价太大,不是怕自己,而是为家人。
@只发网恋:曾经有一次见义勇为机会在我面前,我珍惜机会后却变成蓄意伤人,还可能面对赔偿,吃牢饭。人世间最大悲哀莫过于此。
@乔七一只奈娜酱:一个见义勇为换来这种结果,那么之后谁还敢向陌生人伸出援手呢?
@鹿野:以后不得已路过当地的话,我会记得路上有砍杀事件躲着点走。
@卡卡鹿:正义虽迟但到,我仍愿意见义勇为,但之前的沉默和处理令人心寒。天日昭昭,不能只有在舆论风口,才能拨去云雾。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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