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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妹夫冒名办抵押逾20年,可否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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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05:5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产证被妹夫偷偷拿去银行办理财产抵押 21 年,为从银行要回原属于自己的房产证,阿汤一纸诉状将妹夫阿柳和该银行机构告上了法院。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最终判决该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阿汤归还房产证原件。
事情追溯到 1997 年 9 月,资金周转困难的妹夫阿柳,偷偷拿着阿汤的房产证到当地银行机构办理了 50 万元的财产抵押,伪造阿汤的签名向该银行出具了《财产抵押声明书》与《贷款抵押合同》。直至 2016 年冬,阿汤在家里寻找房产证时,才发现丢失,当其到县房产局挂失时才被告知该房产证已在银行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得此 " 晴天霹雳 " 后的阿汤认为妹夫伪造其签名盖章的《声明书》《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曾多次要求该银行归还房产证,但均遭拒绝。为能顺利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证原件,几经斟酌后,阿汤决定寻求法律救济,遂一纸诉状将妹夫阿柳及该银行机构告上法院,要求在一周内返还其房产证原件。
庭审中,妹夫阿柳也承认上述《声明书》与《抵押合同》里的 " 阿汤 " 签名非阿汤本人签名。该银行机构则辩称上述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如果阿汤认为非其本人签名,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外,从出具抵押声明至今,已超过二十年最长的诉讼时效。
因当事人双方对《声明书》与《抵押合同》里的 " 阿汤 " 签名是否为其本人字迹各执一词,庭审中阿汤与该银行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 " 阿汤 " 签名字迹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银行机构提出的抗辩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一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二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规定,阿汤请求归还其房产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对于争议焦点《声明书》和《抵押合同》上落款签名 " 阿汤 " 究竟是否为阿汤本人签名,已由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不是阿汤本人亲笔签名。对此鉴定报告,虽然该行提出了异议,但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该鉴定报告可以认定阿汤没有对《声明书》和《抵押合同》进行签名确认,该行无权把属于阿汤的房产作为抵押,也就是说阿汤与该银行之间不形成抵押合同关系。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贷款抵押合同无效,阿汤要求银行机构返还其房产证,理由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 刘燕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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