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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0年前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谁才是这伙儿黑暗势力的保护伞(转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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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5 14:1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5月20日,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一中校区附近,发生了一起黑社会成员持枪杀人案,消息短时间内在网络和人群中广泛传播,引发天津市各级公检法司部门的关注。
  
  如今,尽管案件已经过去十年,但因为在侦办、审判过程中存在重重疑点,案件主谋未能得到应有惩处,负面影响长期累积、持续发酵,在一些重要时间节点有影响扩大的趋势,带来较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近日,受害者父亲郭玉明,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度发声,要求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复查,解决案件疑点,查处案件背后的保护伞,以及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等行为,还社会以公平,还受害者以公道。
  
  黑社会“头号打手”学校附近公然持枪杀人
  
  常玉刚具有黑白两重身份。“黑色”的他,是个先后因犯盗窃罪、流氓罪、销赃罪数次入狱的“惯犯”,是手底下有几十位小弟的黑社会老大;“白色”的他,则是个房地产建设商,手下项目众多,资产不少,是个业内小有名气的企业家。
  
  兼具两种身份,手底下两套班子,常玉刚在工程建设领域无往不胜。“黑色班子”为“白色”生意铺道路,“白色”生意为“黑色班子”打掩护,“我黑白两道通吃,谁跟我抢生意,就小心自己的小命!”熟悉他的人都知道,这是他的口头禅。
  
  常玉刚的外甥贺云鹏,是他手下的头号打手。身体强壮、好狠斗勇、为人嚣张跋扈,这个1985年出生的年轻人,在20岁那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2009年3月3日被刑满释放。
  
  一方面是自己人,一方面又有“专业技能”,贺云鹏出狱后很快在常玉刚的公司里找到了工作,负责“盯工地”——其实就是带着一帮打手,威胁、恐吓、殴打得罪常玉刚的人,然后定期找常玉刚开工资。
  
  常玉刚和贺云鹏联合组织起来的这个小团体,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个名副其实的黑社会组织。
  
  2009年4月份,常玉刚告诉贺云鹏,一个名叫郭玉明的人得罪了自己,得教训教训他。接到指令的贺云鹏,喊上李明辉、李磊、郭健、张学志等人,开始紧锣密鼓的展开行动。
  
  但是刚出狱一个月左右的贺云鹏,并不认识郭玉明,于是常玉刚就给张宝山打电话,让其为贺云鹏等人指认郭玉明及其家人的办公地点、所驾车辆、生活规律等。需要注意的是,道上人称“三黑子”的张宝山,是津南区葛沽镇一带有名的黑社会“头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就在他带着贺云鹏等人指认郭玉明时,其本身还是因涉嫌聚众斗殴而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
  
  掌握了郭玉明基本情况的贺云鹏,多次带人来到他的办公地点明发洗浴附近,伺机攻击郭玉明,但均未达到目的。
  
  到了2009年5月上旬,贺云鹏眼看没有机会攻击郭玉明,就和常玉刚商量,攻击郭玉明之子郭玺强。后来跟常玉刚又联系了张宝山,让他带路指认了郭玺强工作的津南区咸水沽一中。此后,贺云鹏等又多次带领黑社会组织其他成员,携带枪支等武器,在明发洗浴和咸水沽一中附近蹲守,准备寻找机会攻击二人,但均未得逞。
  
  5月20日,贺云鹏和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又一次来到津南区蹲守。当日17时,贺云鹏发现郭玺强驾驶汽车从明发洗浴离开,随即开车尾随。郭玺强来到咸水沽一中附近的一家饭店用餐,18时左右,郭玺强用餐完毕准备离开,正当他坐进驾驶座位准备关车门时,被贺云鹏用双管猎枪连开两枪,左腹部和右大腿等部位被击中。随后贺云鹏等驾车逃离现场,郭玺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22日死亡。
  
  涉-案人员精心策划自救,“保护伞”密切配合
  
  案件发生后,贺云鹏第一时间通过张学志向常玉刚报告,说开枪打了郭玺强,并且跟郭健等打好招呼,商议面对警察时如何应对。后来经过相关部门工作,贺云鹏于200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李磊、张宝山和张学志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李明辉于200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郭健于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
  
  正当这些涉-案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时,主犯常玉刚却选择了外逃。后来,在转年的1月29日,已经逃亡数月的常玉刚在六百多公里外的河南省新乡市被逮捕。
  
  尽管被抓了,但这些拥有丰富犯罪经验,掌握巨额财富和深厚人脉资源的涉-案人员,也开始了数场精心谋划、多方配合、分步实施的自救,妄图逃避罪责。在这一过程中,有较高职位的警察参与其中,及时通风报信、把控侦查方向,试图掩盖罪行,为常玉刚等人撑起一顶可以挡风遮雨的保护伞。
  
  第一场自救,是常玉刚妄图脱罪。在审讯过程中,他说郭玉明得罪过自己,这件事儿被贺云鹏无意中知道了,就想教训教训郭玉明。他又通过渠道把这个信息传递给贺云鹏,让他主动当替罪羊,并且承诺会给与巨额补偿。
  
  贺云鹏按照常玉刚教的内容说了,但因为张宝山、张学志等并未得到常玉刚的“指点”,所以他们几位的供述直接证明常玉刚是“造意为主”的主犯——他安排贺云鹏教训郭玉明,他找张宝山去帮助贺云鹏踩点,他同意如果教训不了郭玉明的话可以教训郭玉明之子郭玺强,在贺云鹏得手后他第一时间听“汇报”。
  
  还有证据表明,贺云鹏所使用的猎枪也是通过常玉刚的渠道。正常来讲的话,一个蹲监狱五年多、刚出狱一个月的人,没有渠道一次性拿到三只“鹰牌”散弹枪,其实还是靠常玉刚。
  
  这场各方面“漏洞”百出的这场脱罪自救,在时任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负责刑侦工作的副局-长陈吉强、以及其他更高层次“保护伞”的安排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常玉刚没有指使贺云鹏实施犯罪的理由被法院采信了,枪的问题则被彻底摁下了,这直接导致主犯常玉刚被明显轻判。
  
  第二个自救,是常玉刚等人罪名的避重就轻,这是最高明的一招。在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建议书中,认为李明辉、李磊、郭健、张学志、张宝山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涉嫌聚众斗殴罪。受此影响,在陈吉强的干预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也明确,常玉刚、李明辉、李磊、郭健、张学志、张宝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等参加过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权威专家一致认为,斗殴,是指发生在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相互暴力攻击行为。如果只是一方聚集多人对他方进行攻击,他方并无斗殴故意,且遭遇突然攻击,这就是典型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行为。就本案而言,郭玺强毫无与常玉刚、贺云鹏等斗殴的意思,是在毫不知情、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到常玉刚、贺云鹏等人精心策划预谋的枪击。因此,常玉刚、贺云鹏等人的行为理所应当认定为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即使在一个不懂法律的人看来,此案也不应该被以聚众斗殴罪论处,那这个罪名又是怎么来的呢?“猫腻”就在于,聚众斗殴罪比故意伤害罪轻的多: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保护伞”的作用下,公安机关按照罪名较轻的聚众斗殴罪组织侦查,检察机关按照聚众斗殴罪组织公诉,连常玉刚等人的律师也按照聚众斗殴罪组织辩护——本来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利益诉求各异的“三家人”,在一张“大伞”的保护下,就这么成了“一家人”。本来就不应该出现的“聚众斗殴罪”,就这么堂而皇之的躺在公安局的[起诉建议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无声地诉说着背后处心积虑、精心设计的故事。
  
  第三场自救,是贺云鹏的“假立功”。作为常玉刚的得力干将,贺云鹏帮常玉刚办了事儿,顶了罪,常玉刚也自然得“投桃报李”,帮助贺云鹏减轻处罚。上诉期间,在常玉刚的活动下,相关人员交给贺云鹏王军、赵强贩卖毒品的线索,让其向公安机关检举,以期作为立功表现,减轻处罚。但后来因为他们没有力量做通法院的工作,法院审理认定,贺云鹏检举王军、赵强贩卖毒品未得到查证属实,赵强系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吸毒人员,贺云鹏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内破获董玉才、王跃鑫、张宏莉贩卖毒品一案未起到重要作用,其检举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立功。认定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附上当年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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